员工有哪些安全责任和义务(安全员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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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安全员的岗位职责是什么施工安全员主要负责负全生产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做好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员需要做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及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还有组织检查和研究解决施工中的不安全隐患,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另外施工现场的劳保用品防护设施、器具、机械设备的检验检测及验收也由安全员负责。
(1)安全员责任权利与义务扩展资料
建筑施工安全员负责巡视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并负责对新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监督协助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
所有在施工现场内发现的安全隐患安全员应该立即向工长、项目经理或相关领导汇报并有权停止施工作业。
安全员有权检查与安全相关的内业资料、日志、记录等文件并督促相关人员完善改进。安全员及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安全员没有对施工的直接指挥权。
安全员有义务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及内业资料的检查。施工现场内所有人员要积极配合安全员工作。
安全员主要职责:
第一条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条 努力学习和掌握各种安全生产业务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条 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各单位的施工和生产情况,指导和协调基层专业人员的工作。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第四条 参与对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并对其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服务。
第五条 参加安全检查,负责做好记录,总结和签发事故隐患通知书等工作。
第六条 认真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协助领导贯彻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协助配合部门技术负责人,共同做好对新工人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八条 当发现有违反安全施工的行为或安全隐患时候可以勒令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或部门。
2、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是什么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是: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2)安全员责任权利与义务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法变迁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年11月1日实施)
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实施)修改
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修改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网络 3、单位和个人在消防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消防法》规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三)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安全员责任权利与义务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4、安全员岗位的义务一、明确本部门安全防范职责,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责任,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本部门安全工作。 二、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建立突发事件、事故应急报告制度,特别在重大节日、重大假期进行重 三、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做到责任、组织、制度、防范措施四落实。 四、加强对部门师生员工有关安全教育,全面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师生员工无违法犯罪。 五、积极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宣传,使人人知晓创建活动和积极参加。 六、财务人员严格收、解款制度,备用金不超过规定限额。教职工须严格执行学校规定,不许将现金和贵重物品存放在学校。学生对现金和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自我保管。 七、加强有毒有害危险品管理,实验室要对化学物品严格管理,做到“五双”严格手续,定期检查,账物相符。 八、加强保安岗位制度和教师值班制度,做到下班,放学后关窗,关门,切断水、电源和及时开启安全防范设施。 九、对由于安全防范工作不重视、不及时报告发生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予以批评、通报和处罚。 参考http://ke.baidu.com/view/891325.htm
5、安全员见习期的责任第一你没有资格独立承担。第二出了事故你们领导承担责任第三你的理解是对的,公司负全责
6、所在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安全员承担法律责任吗?这要看具体情况,安全员具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才会按照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量刑。
每个单位安全员的具体职责有所不同,总的来说如果安全员已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已尽职尽责),就不应承担责任;工作职责就是他的责任,未做到就应负管理不到位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安全员责任权利与义务扩展资料:
从刑法理论上划分,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犯罪(即指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
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即该罪中的“业务”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身体的可能性,这也是区别与其他“业务”(如侵占类)身份的标志。因而,有学者指出该罪的主体属身份犯。
世界各国立法中对该类型犯罪的设置各有不同,有的没有将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而是作为一般过失犯罪论处,如《德国刑法》。有的则在过失致死伤罪之外,另规定了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如《日本刑法》、《意大利刑法》等。
《日本刑法》第211条规定:“懈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伤的,处五年以下惩役或监禁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的条款为《刑法》第134条和第139条,该两条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主体是不同的。
7、工地安全员主要做些什么工作?主要职责:
1、 全面负责监督实施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并负责向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 检查施工现场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
3、 正确填报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检查情况的安全生产报告,定期提出安全生产的情况分析报告的意见。
4、 处理一般性的安全事故。
5、 按照规定进行工伤事故的登记,统计和分析工作。
6、 同各施工班组及个人签订安全纪律协议书。
7、 随时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8、 在安全检查工作中不深入、不细致及存在问题不提出意见又不向上级汇报,所造成的责任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
9、在项目经理领导下,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10、做好安全生产的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活动。主持或参加各种定期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定期上报。
11、掌握施工进度及生产情况,研究解决施工中的不安全隐患,并提出改进意见
12、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督促检查有关人员贯彻执行。
13、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工人、特种作业人员、变换工种人员的安全技术、安全法规及安全知识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14、对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安全条例、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行为,或遇到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
15、组织或参与进入施工现场的劳保用品防护设施、器具、机械设备的检验检测及验收工作。
16、参加安全事故调查分析会议,并作好相关记录,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建筑施工安全员负责巡视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并负责对新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监督协助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所有在施工现场内发现的安全隐患安全员应该立即向工长、项目经理或相关领导汇报并有权停止施工作业。
(7)安全员责任权利与义务扩展资料
建筑施工安全员负责巡视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并负责对新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监督协助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所有在施工现场内发现的安全隐患安全员应该立即向工长、项目经理或相关领导汇报并有权停止施工作业。
安全员有权检查与安全相关的内业资料、日志、记录等文件并督促相关人员完善改进。安全员及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安全员没有对施工的直接指挥权。安全员有义务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及内业资料的检查。施工现场内所有人员要积极配合安全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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