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安全员有责任吗)
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分享一起学习一下吧!
1、专职安全员在发生事故后应承担哪些责任应根据其安全员的工作职责范围来确百定所承度担的责任。每个单位安全员的具体职责有所不同,知总的来说如果安全员已履行自己道的工作职责(已尽职尽责),就不应内承担责任;工作职责就是他的责任,未做到就应负管理不到位责任。容
2、如发生安全事故,安全员须负刑事责任吗发生安全事故,安全员是否负刑事责任,要看具体情况,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及刑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所在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安全员承担法律责任吗?这要看具体情况,安全员具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才会按照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量刑。
每个单位安全员的具体职责有所不同,总的来说如果安全员已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已尽职尽责),就不应承担责任;工作职责就是他的责任,未做到就应负管理不到位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单位的安全员需要付法律责任吗扩展资料:
从刑法理论上划分,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犯罪(即指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
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即该罪中的“业务”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身体的可能性,这也是区别与其他“业务”(如侵占类)身份的标志。因而,有学者指出该罪的主体属身份犯。
世界各国立法中对该类型犯罪的设置各有不同,有的没有将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而是作为一般过失犯罪论处,如《德国刑法》。有的则在过失致死伤罪之外,另规定了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如《日本刑法》、《意大利刑法》等。
《日本刑法》第211条规定:“懈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伤的,处五年以下惩役或监禁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的条款为《刑法》第134条和第139条,该两条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主体是不同的。
4、工厂安全员刑事责任安全员对所履行的职责因现场监督不力、巡查不到位、措施整改落实不力、制度执行不力、应急处理不力及违章违纪等造成的安全、设备事故、影响生产、经济损失负主要责任,要承担的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单位的安全员需要付法律责任吗扩展资料
安全员主要职责:
1、持证上岗,主动组织排查各类有关安全隐患,并制定合理方案或填写排查记录。研究本部门主要安全问题,在思想上统一安全责任,认真研究落实公司各项安全规章管理制度的可行性,确保本部门顺利实行安全生产工作。
2、定期日常安全管理培训,建立控制、完善公司突发性事故制度,参与编制事故应急救援和演练工作,特别在重大节日、重大假期进行中。
3、定责定片管理,做到在开工前,对环境设备排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做好交接责任、组织、制度、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4、制定对生产部门人员有关安全作业教育作业文件,定时排查 ,全面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员工无违法犯罪。
5、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施工”活动的宣传,使人人知晓创建活动和积极参加。
6、巡查有毒有害危险品管理,实验室要对化学物品严格管理,做到“五双”严格手续,定期排查,账物相符。
7、对于安全员不定时巡查或防范工作不重视、发生重大事故不及时报告的,班组管理干部有权越权上报主管部门,安全员要承担相应处罚责任。
8、负责跟班中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排查现场管理中存在各项不安全因素,参与及时整改和查验。
9、配合管理人员和相关作业人员完成指定任务,听取群众反馈。带动全员参与安全工作,充分发挥群众安全员(群安员)的作用,积极开展群安员活动。
5、建筑工地上的安全员,如果出了事故都需要付什么责任!1、不会判刑,而且不是主要负责人、也不是管理人员,所以不会判刑。2、在安来全生产事故中,如果要判刑只会有两个罪,一是重源大责任事故罪,二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客观行为不同。前者百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后者则是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度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6、企业安全员负哪些责任安全员工作职责1、在企业经理的领导下,制定落实项目安全防范措施。2、做好企业新进职工的登记注册工作,发放安全教育卡片,安全帽和其他劳保用品。3、每项工程必须按公司规定,组织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以及安全措施的培训等。4、认真做好安全台账,组织安全生产检查。5、对工程重点部位要制定书面安全措施。6、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并及时汇报,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7、做好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工作,争创安全文明达标工地。8、严格履行职责,杜绝事故发生。安全员职责1、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公司、矿山部相关安全制度,推动公司、矿山部的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2、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隐患,有权采取必要防范措施,令其停止作业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3、负责对新员工和年度、日常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班组安全教育,抓好员工复工及变换工种教育。4、负责施工现场重要危险部位的警示、安全标语牌的制作和宣传工作。5、参加矿山部安全生产会议,定期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方面的建议和要求,按时上报安全生产各类报表。6、对矿山部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协助领导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上报,并督促按期解决。7、参加工伤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防范措施,并将事故及时、真实地统计上报。8、督促检查员工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和防护用品及时发放。9、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内业资料和职业安全健康及环境危害因素识别台账,准确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和反馈事故隐患整改情况。10、检查各项管理方案、应急预案和组织机构、资源配备的落实情况,协助矿长实施演练,并做好记录。11、负责对施工现场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音等主要环境因素控制措施情况的检查与纠正。
7、我在一公司上班,有人代替我签安全员名字要负法律责任吗如果你不反对,知表示默认,签名有效,由你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不知情、或提出抗议,签道名对你无效,你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作为安全员,应该履行监督版,检查责任,不管你签名还是未签名,发生安全事故,你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你工作权没有做好,属于玩忽职守,不作为的犯罪——渎职罪。
8、电工.安全员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工作内容1、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百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抓好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2、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度进意见,参与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问促检查。3、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协助制定并督促执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参与有关施工安全组织设计和各种施工机械的安装、答使用验收,监督和指导电器线路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4、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发现重大隐患时,当安全与进度发生矛盾时,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有权暂停作业,撤出人员,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提出改回进意见和措施。5、在施工现场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按“四不放过”原则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答
9、施工单位安全员法律上负什么责你看一下《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文;关于责任和义务里面有详细的说明;对了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最严厉的还有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6)节选》2006年6月29日实施 第五十一号主席令1、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回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答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一百三十九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安全员证挂在公司要不回来了,出事情了要付法律责任吗需要付法律责任。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部门投诉或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易考网(www.1kao.net)提供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筑八大员,BIM等建筑行业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易考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