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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员岗位责任制(矿山专职安全员责任制度汇编)

1kao2年前 (2023-01-12)安全工程师58

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分享一起学习一下吧!

1、广西非煤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要求?多少人从业人员配备多少专职安全员,在什么标准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zd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应配备多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未硬性规定内,各省规定的比例也不完全相同。对于非煤矿山,《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人以上的,不得少于3人;从业人员30人以下的,应配备二人以上。大多地区是按照从业人员的1%-5%的比例配备的。因此应配备多少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容要看所在地的规定。不会超过15人。

2、矿山七项职责是什么

一是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抓住易引发十类事故的关键环节,严防透水、火灾及大面积冒顶等事故发生;强力推进“头顶库”、采空区和露天矿高陡边坡的专复项整治;强化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的监管;加强对重点地区的整顿攻坚;强化汛期安全监管。二是大力推进安全风险等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大力推进风险管控机制建设;强化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三是持续制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持续推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推动企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且使用日事清的计划管理功能,记录知所有安全问题,强化追责机制。四是持续加强规范化建设。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切实强化安全监管执法。五是持续推进源头管控制度建设。持续加强矿山开采最小规模准入制度;严格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抓实淘汰落后和推广先进工艺工作。六是持续推进企业管理制度建设。强化技术管理和教育培训。七是切道实加强队伍建设。继续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严格落实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强化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切实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3、专职安全员职责是什么

一、明确百本部门安全防范职责,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责任,认真落实公司各项安全规章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顺利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二、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公司突发性事故制度,参与编制事故应急救援和演练工作,特别在重大节日、重大假期进行中。三、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做到责任、组织、制度、防范措施四落实。四、加强对部门人员工有关安全教育,全度面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员工无违法犯罪。五、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施工”活动的宣传,使人人知晓创建活动和积极参加。六、加强专有毒有害危险品管理,实验室要对化学物品严格管理,做到“五双”严格手续,定期检查,账物相符。七、对由于安全防范工作不重视、不及时报告发生事故的部门和个人,有权越权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八、负责跟班中的安全生产属隐患的排查治理,落实现场管理中存在各项不安全因素的及时整改。九、带动全员参与安全工作,充分发挥群众安全员(群安员)的作用,积极开展群安员活动。

4、我想问一下 有关非煤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多少这个问题 有没有国家颁发的条例、规定什么的?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中规定:

第三条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4)矿山专职安全员责任制度扩展资料

管理人员安全责任书范本

一、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项目职工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严肃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失职,追究谁”的原则。

明确责任,确保车辆正常营运,员工人身安全,车辆安全,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此安全责任书。

严格执行管理人员下现场巡回检查制度,明确责任,加大现场管理,着重解决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为职工打造安全生产环境。

二、本责任制适用范围包括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和各施工处所属人员。

严禁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师本人负责;

但属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由学生方负责。

教师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造成学生伤害的,由教师或工作人员本人负责。

三、实现目标

确保个人自身安全,有效防止职业病,保证身体健康,配合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无各类事故发生。

爱护现场公共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卫生器具、标识牌等),若有损坏,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除赔偿损失外,并处50-500元罚款。

四、必须服从项目安全领导小组和施工处的管理,发现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有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的权利和义务。

五、积极参加项目组织的各种安全学习和教育,做好学习记录。

六、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可上岗作业。制止无证上岗。

七、认真做好办公和住宿场所的防火、防盗、防触电等安全工作。

八、积极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安全生产参与者的作用,积极参加安全活动认真执行安全交底的规定, 不违章作业,服从安全人员的指挥。

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安全学习、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做到文明行车、安全礼让、无违章、无事故。

十消防、安全工作采取一票否决制。对消防、安全工作出色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给予一定奖励。

对不履行各项消防、安全职责,造成消防、安全混乱,安全隐患久拖不改,以致养患成灾的个人和领导,将追究当事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九、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在安全施工生产上做到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5、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制度

以下面的这个地方为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精细化监管制度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4号令),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建立全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安监办〔2009〕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通过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精细化监管制度,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台帐,全面掌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有效控制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第三条 全市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正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已通过安监部门审查备案的非煤矿山企业均为精细化管理的对象。市安监局局负责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湘潭锰矿及其尾矿库、湘潭市生力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韶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采矿场、湘钢白云石矿等企业的精细化管理;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辖区内其它非煤矿山的精细化管理。第四条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信息登记表》样式,详细登记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在每年年终前上报市安监局。第五条 加强非煤矿山企业的现场监管,对事故易发部位及工艺要及时登记在案,重点进行监管执法。第六条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非煤矿山,要及时进行登记建档,督促企业针对性地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控管理。第七条 加强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求企业立即停止一切生产,并按照隐患排查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的要求,对隐患进行整治,待隐患整治到位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如有必要可以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督办,规定督办整治时限,并按督办等级进行逐一登记。第八条 严禁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企业的生产行为。第九条 要督促地下开采矿山企业加强提升设备的管理,对提升设备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检测检验合格的,要一律停止运行;对使用未经检测合格提升设备的企业,要严厉打击。第十条 对不按照设计要求超高超宽开采和存在大面积采空区未有效处理到位的,一律停止开采;未经采空区稳定性安全专项论证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复产。第十一条 对存在严重水患灾害和地质灾害威胁,但防治措施不到位的矿井以及没有建立完善机械通风系统,存在无风作业的地下工作面的,要一律停产整顿。第十二条 对安全管理滑坡,拒不整改安全隐患或整改无望,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上报市局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三条 建立许可证预警机制,对《采矿许可证》将到期的非煤矿山企业,提前一个月通知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手续,如过期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报市安监局暂扣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到期的企业,提前三个月通知企业办理延期手续,如过期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下达停止一切生产活动的强制措施决定书,并上报市安监局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四条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仍在进行生产活动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及时上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通报电力和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电力和火工产品。第十五条 年初,市、县两级安监部门要列出本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执法计划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中,要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并将检查的有关情况录入湖南省涉危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涉危系统)。第十六条 加强企业事故信息管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企业、市县安监部门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并马上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事故救援。对发生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要登记在案,并及时录入《涉危系统》。第十七条 严格非煤矿山的许可档案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安监管一[2006]1号)进行“三同时”备案,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保存好审查审批资料文件,加强许可证申请资料和许可档案管理。

6、小型矿山管理规章制度

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一、总则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矿井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井下劳动条件。加强矿井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2、各工程队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矿长资格证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有效特种作业证,方能上岗作业。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3、各矿井和专职安全员负责人必须每天下矿井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安全生产情况记录。如遇无法排除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指挥人员撤出,同时报告省矿生产安全科或采区。4、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并设照明和警戒标志。5、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和防止尘毒等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各矿井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准生产。6、作业人员下井前严禁喝酒;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穿戴好防护用品,作业前必须检查通风情况,认真检查和处理作业地点顶、帮的浮石。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7、各矿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8、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中途停电应切断电源。9、井下偏僻与危险作业地点,严禁单人作业。10、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每个生产中段和每个采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出口与安全出口相通。11、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12、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保证井下所需的风量、风质、风速;主要回风井巷,禁止用作人行道。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并符合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13、井巷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通风、运输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检修与施工的需要。14、严禁使用女工、未成年人从事井下工作。15、搞好文明生产,保持矿区、工房、通道等整齐清洁和畅通无阻。16、操作工必须熟悉设备性能要求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17、在矿区内要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注意各种警告,严禁非驾驶员使用各种机动车辆;严禁从行驶的机动车辆爬上爬下。18、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19、发生安全事故时,矿硐负责人必须立即到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省矿安全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20、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二、入井安全须知1、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2、入井前严禁喝酒,必须自带照明灯具、正确佩戴安全帽和穿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准在井下打闹。3、出入矿井的人员必须登记,严格实行交接班。矿井负责人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交班后,如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并及时查明原因。4、无关人员不准私自入井。5、行走时注意车辆来往和安全标志,如遇突然停电不准随便乱走,要有组织地撤离至安全地点。6、不准用明火取暖照明。7、禁止一个人在偏僻地点干危险性较大的工作。8、进入作业地点前必须清楚所在地点是否有爆破、炮烟和陷落、冒顶、片帮,确认无危险时方可准进入。9、井下放炮时必须做好警戒工作,必须听丛警戒人员的指挥躲到安全地点,不准随便乱跑。10、禁止在炮烟大的地点通过和逗留。11、何人不准向溜井、坚井、通风井内投扔物品。12、带长物入井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和碰触电。13、在特殊情况下,如支柱发生剧烈的断裂声和顶板不断甩碴,要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14、非操作人员不得乘井下运输车辆。15、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设备、警示标记不准随意拆除,不准随意触摸灯线及设备。三、安全员岗位职责1、协助车间主任(工段长)和班组长对工人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2、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任何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者,有权提出批评并加以制止。3、经常检查安全防护设施,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4、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主动进行处理。5、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6、经常向有关领导反映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四、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凿岩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⑴ 进入工作面后,首先检查处理好顶板浮石,清理好路面的碎石后方准作业。⑵ 工作面有瞎炮时,禁止打眼,禁止打残眼和在岩石的裂缝中打眼。⑶ 发现受凿岩石震动后,顶帮掉碴要立即停止作业,查明情况,处理安全后方准继续作业。⑷ 发现炮眼在大量涌水时,不能拨出钎杆,并报告领导及时处理。⑸ 进入工作面后发现有辣眼、刺鼻或头昏的感觉,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⑹ 撬顶时,人员要站好位置,防止浮石脱落伤人,并且要防止人员堕落。2、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⑴ 凡从事爆炸作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安全规程,应持有有效爆破证从事爆破作业;任何地点不准单人爆破作业。⑵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取的火工材料应妥善保管,雷管须用保险箱锁起,炸药、导火线须箱子加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严禁乱放、乱扔、私存、转卖或转借他人。剩余的火工材料应当日寄存,并办好出库和寄库手续。⑶ 严禁烟火及明火照明。⑷ 装药开始时,必须停止工作面其它作业,只准用木、竹炮棍装药,严禁用铜、铁等器材装药。⑸ 地下爆破须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井下所有人员须全部撤至地面安全地点。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⑹ 导火索起爆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不得超过5根;导火索的长度须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米。⑺ 同一工作面有一人以上同时点火时,须指定其中的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⑻ 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⑼ 最后一炮响后须经充分通风15分钟以上,工作面无炮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检查,发现瞎炮要立即处理,不准交班。⑽ 瞎炮处理方法:(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壶边缘不得小于0.5米。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厘米的填塞物。(c)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份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11)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3、井下运输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⑴ 上班前必须对车辆全面检查是否运行正常,确保车辆设备正常后方能进行运输作业。⑵ 制动与照明不正常的车辆严禁入井。⑶ 行车时要注意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或障碍,防止碰撞伤人,与行人相遇应让行人先通过。⑷ 要检查车上所装的矿、碴是否牢固、超高、超宽,有掉落在巷道的矿岩须及时清理。⑸ 矿岩应按指定地点排卸,严禁随意乱卸。⑹ 严禁矿碴与人员混装。⑺ 露天行走时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要限速慢行,注意行人安全。⑻ 井下行走车辆交汇时,距避车道近的车辆先避让于避车道内,待对方通过方可通行。⑼ 严禁恶意堵占车道。4、装矿(碴)工安全操作规程⑴ 作业前必须保证工作面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检查好顶板、边帮,确认安全后方作业。⑵ 装矿(碴)时应先用水冲喷矿碴,发现辣眼、头昏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⑶ 注意上下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和障碍物,防止碰撞伤人。⑷ 使用大锤破大块矿石时,要先检查锤柄是否牢固完好,其它人员要离开危险区,以防飞石伤人。⑸ 工作面有瞎炮要通知爆破工及时处理,避炮时要到安全区,在正常通风的情况下,最后炮15分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5、井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⑴ 井下电工应对井下的用电安全负主要责任,应保证各作业工作面有足够的照明。⑵ 井下电工应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电缆的绝缘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⑶ 电气设备的外壳不准随便拆除,其外壳和风水管等应有接地装置,对接地保护的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⑷ 380伏以上的电路禁止带电作业,禁止湿手、赤脚操作电气设备。⑸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丝。⑹ 检修高压电气时不得少于二人,一人检修,一人监护,监护人员要负主要责任。⑺ 操作高压电气时要正确使用符合耐压要求的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棒。⑻ 配电盘应安装在干燥、无滴水的地方,以保证有良好的绝缘。⑼ 电线和风水管、36伏照明线路和?伏以上的线路应错开安装,不得缠混在一起。⑽ 动力、照明线路应吊挂整齐,接头可靠,绝缘良好。⑾ 在停电检修线路或设备时应先事先所用线路的生产工,应在所检查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上挂上警牌,以防发生触电事故。⑿ 电气设备的线路安装、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设计要求。五、违章处罚规定矿井或从业人员违反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按其规定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省阳山铁矿的处罚。1、凡有违章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处罚,直至建议承包队解除用工或解除太矿方和承包队的合同。2、凡有下列违章行为的队伍,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处罚,直至停产整顿或终止合同。a未能按设计要求,越界滥采乱挖,破坏顶板、保安矿柱及井下、地表其它工业设施。b随意堆放火工用品,私自将火工用品转借、转送他人及私自买卖。

7、谁有最全的矿山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内容(一)、总则1、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各矿山负责人是本矿山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的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规,贯彻“安全不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方针,牢记“安全重于泰山”、“安全第一”的思想,抓好矿山的安全生产。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矿山的每个员工都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3、入井前必须通过安全员检查认为确实安全、经矿长同意后方可入井工作。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新入矿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入井工作。4、坚决禁止不满18周岁的童工及女工进入井下作业,严禁酗酒者入井作业。5、采矿过程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操作,不得违规作业。必须保留足够的支护矿柱,在采空区过大处,用水泥浆砌或人工矿柱加以支护。6、严格用电制度,线路要规范,不得出现闸合裸露及接线裸露现象,矿洞内用127V电压照明,掌子面使用36V安全电压。7、炸药、雷管民爆物品严格分开储存,堆放整齐;入库材料来源必须清楚,手续齐全,做好防火,防盗、防洪、防灾工作。8、火工器材的领取必须由具有专业资职人员专人签字领取,不准冒名顶替,更不得库管员自盗或赠送他人。做到实物、帐面数量相符。9、通风设施要完备,通风情况良好,方可入井工作,以防止炮烟熏人。10、平时加强安全巡查,将一切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二)、入井须知1、入井前必须经过安全员检查坑道、工作面,确认安全后,经工区长同意后方可入井,入井时必须在井口挂牌,出井时取牌。2、入井前必须佩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3、严禁一切闲杂人员入井,禁止酗酒者入井作业;4、严禁童工及女工井下作业;5、严格按照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不得违规作业;6、井内发现不安全现象,应立即报告矿山负责人、工区长和安全员,矿山负责人和工区长应立即安排停工,拿出排险方案,现场排除险情后方可复工。(三)、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1、矿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1.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规程,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工作安排,确定安全生产、环保目标。1.2研究、协调和指导关系全矿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1.3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提出处理意见。1.4及时报告矿山事故,并协助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事故。1.5提出安全生产的奖惩意见。1.6每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安全生产现状,提出整改意见。2、矿长(区)、技术负责人的职责2.1对本矿山的安全、环保、职工的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直接领导本企业的安全机构或人员开展工作。2.2贯彻执行并督促采矿坑口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决议、指示和各项规章制度。2.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2.4认真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合理安排安全措施经费,并认真组织人力、财力,保证计划措施的实施。2.5负责督促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2.6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定期向工人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2.7发生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协助调查、研究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并保证实施。2.8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2.9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研究,制度解决措施并确保实施。2.10矿山技术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上的技术工作负全面责任。指导、组织制定各种安全技术规章制度和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并参与研究制定防范措施。3、专职安全员职责3.1对本矿山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直接领导各工区的安全机构或人员开展工作。3.2贯彻执行并督促采矿坑口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决议、指示和各项规章制度。3.3认真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合理安排安全措施经费,并认真落实人力、财力,保证计划措施的实施。3.4督促落实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5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定期向工人进行安全技术教育。3.6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参与抢救,并及时向矿山主管领导报告,协助调查、研究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具体实施。3.7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3.8每天必须对矿山井上下及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现场进行整改。查出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向矿山主管领导上报,并做好纪录。3.9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并参与研究制定防范措施。4、坑口、工区负责人职责4.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及公司和矿山的指示和决定等,对其所领导的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负全面责任。4.2每天必须检查生产现场的建筑物、机械、设备、安全设施、作业环境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要求。4.3负责组织实施安全隐患的整改。4.4对本辖区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现场安全技术教育指导,对特殊工种要求必须持证上岗。4.5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5、班、组长的职责5.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和操作规程,对所辖生产范围工人的安全、健康负责。5.2经常教育和检查本班、组工人正确使用生产工具、防护用品、安全装置,注意劳动环境及安全,消除可能引起事故的不安全隐患。5.3对本班、组工人进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检查其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遵守情况。5.4如遇伤亡事故发生,应立即报告,并参加事故处理、调查、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6、班组安全员职责6.1协助班、组长随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督促班组成员正确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种安全制度,制止违章作业。6.2及时反映情况,积极协助领导采取措施,消除生产中的安全隐患。6.3协助班、组长搞好经常性安全教育活动,发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6.4教育和指导工人正确使用各种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6.5协助领导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7、生产工人职责生产工人必须遵守各自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各类安全生产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注意消除生产中安全隐患,加强个体防护,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指示。8、爆破员安全生产责任制8.1爆破器材的运输、堆放的距离要符合规定要求;8.2领取爆破器材必须手续齐全;8.3严格按规定标准发放爆破器材;8.4放炮前必须进井下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放炮,放炮后,应确定填炮数量和响炮数量是否相符,若有哑炮,须间隔1小时后方可进洞检查;8.5爆破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9、调矿安全责任制9.1见矿山的指令才可装车,晚上一般不装车。9.2童工及年龄过大的妇女不允许装车。9.3统一调矿时车随到随装,不能耽搁时间。9.4装矿时注意来车及倒车情况,注意安全第一,出现伤亡事故责任自负;9.5运输车辆必须严格按核定吨位拉运矿石;运输途中所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由车辆自行负责。(四)、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制度1.1矿山负责人定期接受安监部门和矿山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达到矿山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安全管理知识水平。1.2矿山技术、安全部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员每年度进行一次培训,通过培训应该了解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明确安全工作人员的职能范围,熟悉安全管理工作方法及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矿山安全技术知识。1.3特殊工种必须接受安监部门的专门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1.4新工人(包括学习、劳动、实习人员)必须进行入矿、坑口和岗位三级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1.5积极开展日常安全的思想教育及组织活动。采取召开各种会议和各种安全简报、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做好节前、节后、季节变化、工艺改革、人员变化时职工可能出现的思想波动及其它薄弱环节的教育工作。1.6认真抓好典型经验事故和事故教训的教育。1.7对所有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的职工进行登记造册,做到有据可查。1.8所有培训必须做好培训纪录。2、安全检查制度2.1检查内容2.1.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指令、决定及公司的制度、文件指令、决定等。2.1.2安全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2.1.3设备、工具、运输、电气、照明、电器电路、风水管线和工作岗位上的各种安全设备、设施。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2.1.4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如井下贯通支护状况,回采工作面支护状况,空顶情况,运输贯通的安全间隙等等。2.1.5防洪、防水、防火、防雷电、防寒、防暑降温等防止自然灾害的措施落实情况。2.1.6通风、防尘设备设施完好和使用情况。2.1.7爆破物品的贮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状况。2.1.8安全措施计划的完成情况。2.1.9发生过事故的坑口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及安全检查中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2.1.10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2.1.11特殊工种必须接受相关对口部门的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2.1.12检查时必须做好检查纪录。2.2检查方式2.2.1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的安全检查。2.2.2本企业组织有关领导、职工、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对本企业安全工作的定期检查。2.2.3根据安全工作需要,对某一项或几项安全问题进行专项检查。2.2.4节假日或季节性的安全检查以及恢复生产前的安全检查。2.2.5矿山安全员每天必须对井下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包括井上、下所有的不安全隐患,设备、设施及危险源。2.2.6发动职工对本岗位、本坑口、本工区的安全工作自查和互查,动员职工对企业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揭发。2.3、对查出问题所采取措施对检查出的问题都要记录在案,并采取“一公布、三定、四不推、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一公布:把检查出的问题公布于众,让职工了解并督促解决。三定:即定人员(何人负责,那些人参加),定措施(技术及管理措施),定时间(对关键性的、急需的安全问题要及时解决;对由于经费、技术条件等原因一时难以解决的要纳入计划限期解决)。四不推:凡是自己能解决的问题,班组不推给坑口,坑口不推给矿部,矿部不推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不推给当地政府。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到位不放过。3、其它安全管理制度3.1考勤制度3.1.1建立出入矿井的挂牌考勤制度。3.1.2安全员、坑口负责人要准确掌握入矿井人数和工作地点。3.1.3交接班结束(或下班)后,要如实清点人数,若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并立即查明原因。3.1.4考勤结果要随时向职工公布,以接受职工监督。3.1.5矿山管理人员考勤必须如实填写,包括上班、下井、出差及出差地点等3.2劳动防护手品安全管理制度3.2.1矿山后勤供应部门按时、保量发放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给矿山管理人员,工区负责人按时、保量发放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给所辖区域工人。3.2.2上岗作业的职工必须配戴劳动防护用品。3.2.3矿山后勤部门及工区负责人必须按时更换劳动防护用品。3.3交接班制度3.3.1上、下班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如实填写工作面及矿洞内存在和发现的各项不安全隐患;3.3.2严格遵守上、下班挂、摘牌制度;3.3.3交接班时心须当面移交所需的工器具的数量及安全状况。3.4设备维护管理制度;3.4.1必须每天进行一次设备检查,如存在问题立即维修,不能有不安全隐患的存在。3.4.2必须在每一周内进行一次设备维护和保养,并做好纪录。3.4.3设备在运行中有突发事故出现,应做到“三不放过”的原则来处理;3.4.4被替换设备应及时办理设备报废或入库手续;3.5安全专项费用使用管理制度3.5.1必须按规定设立安全专项经费,以防事故发生的财力不足;3.5.2安全专项要费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挪做他用;3.5.3该经费使用可由“事故抢救”领导小组直接支配。3.6、矿山爆破材料库房管理规章制度为了确实做好本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消除不安全隐患,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加强爆破器材的严格管理,做到措施有力、责任明确,特定此规章制度。3.6.1按有关规定,严格对库房火工材料的看管、发放工作,库区保证24小时值班制。做好防火、防盗、防灾工作。3.6.2入库材料来源必须清楚、手续齐全、炸药、雷管、导火索必须隔离存放,不得混放,做到堆放整齐。炸药库、雷管库距离保证在100米以外。3.6.3严格发放环节,杜绝发放环节中的漏洞,火工材料必须由取得合格资证的人员专人签字领取,不准冒名顶替,更不得监守自盗或赠送他人,一经发现严格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库管员要及时上帐、下帐,做到实物、帐面数量相符。3.6.4库房内线路要规范,炸药库不得有明线及普通照明灯炮。3.6.5库区内禁止一切火源,必须配备有在有效期内的消防设施。3.6.6规范火工产品领取制度,即火工产品必须分开领取,必须用专用工具装运。3.6.7其它按国家的关规定执行,库管员责任按此规定落实。四、安全奖惩制度1、对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出突出贡献贡献的干部职工,每年度奖励每人50-200元人民币。2、对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发现一次处罚50-100人民币。3、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一次性处罚违章指挥人员或冒险作业人员500-1000元人民币,同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安全员岗位职责

安全员岗位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规程、规章制度。

2、负责制订本所的安全工作计划、两措计划、培训计划和工作目标。

3、负责制订“两票”及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协助所长召开安全工作例会。

4、负责组织对本所内10kV及以下电力设施的安全检查。

5、负责全面安全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6、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周”及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活动。

7、负责交通、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8、负责全所人员的安全培训、安全规程学习与考试工作。

9、负责整理、汇总、上报安全方面有关资料、报表和总结。

10、负责供电所安排的其它工作。

(8)矿山专职安全员责任制度扩展资料:

安全员,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在车站、车内、超市、医院、学校、企业、会场,出入口或电梯口,为班组长和作业人员做好安全生产的日常看管、排查、点检、培训、整改、预防、除尘保洁、安检、防火防盗防爆防中毒、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安全提示等工作,并持证上岗,做好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提示排查,控制安全和事故的发生。

危险化学剧毒物品等生产企业、经营或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隐患预防控制机构、配备安全员,按时巡查,做好点检交接整改记录。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兼职生产班组管理安全干部;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人员。

参考资料:安全员-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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