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施工安全员岗位认知(路桥施工安全员的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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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职安全员在公路工程施工中的作用安全员岗位职责 1、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工地的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2、学习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领会安全管理的精神,制定出具体的安全措施。 3、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安全检查人员,并定期对施工生产中的安全设施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4、组织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好工程安全交底工作,填报相应的资料。 5、定期组织施工技术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属录。 6、负责工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完成领导交给的临时任务。
2、安全员是做什么具体工作的?主要针对修高速、桥梁什么的,没有相关经验和专业能干吗?主要负责工地抄日常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另外还包括工地安全文明教育等。非工程类科班出身也可以做这个工作。只要跟上一个工地,或者在工地上袭带上1到3个月,就会很快上手的。另外各地方都会有安全员培训。详细可以咨询当地建管部门。zd
3、桥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几点措施?1、设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管理核心点是落实,执行。只有严格苛刻的安全管理制度才能建立起一个自上而下的级级责任制,形成固定管理制度,由岗位选人。施工单位往往最先忽视的步骤就是对安全施工的重视,埋头只顾对桥梁施工具体细节开始策划。其实这简单的颠倒就为安全施工形成了漏洞,随着工程的逐步推进,安全隐患才会慢慢显现出来。工程施工至此,想要改变可能性非常小,或者需要更加多的投入来挽回这一错误。因此,在策划桥梁施工细节的时候,就要从全局考虑、整体安排,避免边设计、边施工。广泛征求有较高业务水平的安全监管人员意见、建议。 2、不定期对施工使用的设备、原材料等进行检验 桥梁工程设备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建筑配料的准确性。而在桥梁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提高质量的重要措施就是以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检验计量设备,同时,还要加强对某些重要的原材料与配件的检验力度。以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范)的要求为根据,进行相关的检验,此外,新工艺、新材料与新技术在投入工程施工过程之前,工作人员一定要进行反复的现场试验,并经过各个部门的审查通过。 3、根据施工人员的素质水平进行安全培训 因为桥梁施工的最前线人员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他们缺少基本的安全常识,上岗前相应的培训没有到位。桥梁施工单位应该增强对相关施工人员安全常识的培训,严格做好现场的监督工作,通过监督机制督促工作人员开展好安全防范工作。虽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体制条件下,对工人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会加大资金的投入,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考虑也减少了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处理的费用支出。 4、从技术层面控制施工安全 脚手架是最常用过的施工工具,所以规范其搭设、及时调整稳定建筑主体,对脚手架要进行内外全封闭,纠正和补全横向扫地杆。立杆基础更要坚实,严禁违规使用劣质钢管及手板,单独设立卸料的平台。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范来指导新的从业人员搭设脚手架、门形。
4、桥梁工程专职安全员该有几个?
5、安全员岗位证 上的岗位名称是否有专业分类? 比如分建筑与市政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 这样的?建筑八大员 水利部 建设部 交通部价格低 下证快公司复多年来专注于为国内建筑行、电力行、工程勘察行、市政行、水利行等(事)企工程设计单位提供各类工程师挂靠/全职、工程资质办理、制转让咨询服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资质标准:企业资产:净资产200万元以上。企业主要人员:(1)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知或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木工、道砌筑工、镶贴工、油漆工 、石作业工、 水电工等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业绩不少于2项。
6、公路桥梁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涉及公路、桥梁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章重要约束条件?2007-07-30 09:0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部分: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 - -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 - - -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消原批准。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有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部分: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造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立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有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造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料、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出入处设置明显标志。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01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02-01起施行《公路水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03-01起施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95《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
7、安全员证岗位证上 岗位名称 是否分专业 比如建筑与市政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建筑八大员 水利部 建设部 交通部价格低 下证快公司多年来专注于为国内建筑行、电力行、工程勘察知行、市政行、水利行等(事)企工程设计单位提供各类工程师挂靠/全职、工程资质办理、转让咨询服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道业承包资质二级资质标准:企业资产:净资产200万元以上。企业主要人员:(1)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回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木工、砌筑工、镶贴答工、油漆工 、石作业工、 水电工等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业绩不少于2项。
8、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需要配备哪些人员一级资质企业主要人员
(1)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0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桥梁工程或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桥梁工程、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20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钢筋工、测量工、混凝土工、模板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50 人。
二级资质企业主要人员
(1)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8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桥梁工程或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或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桥梁工程、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2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钢筋工、测量工、混凝土工、模板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三级资质企业主要人员
(1)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桥梁工程或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或铁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桥梁工程、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钢筋工、测量工、混凝土工、模板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2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9、桥梁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有哪些桥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一、编制依据、原则及范围 (一)、编制依据: 1、G106 金堤河桃源桥加宽改造工程施工图纸 2、我单位对施工现场实际踏勘和调查的情况 3、《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4、《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5、《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7、《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上、下册) 8、我公司的技术、管理水平及同类工程施工的经验 (二)、编制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伤害 切实履行企业的主体责任,把保障员工、人民群众和生命财产安 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评估、治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 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项目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 G106 金堤河桃源桥加宽改造工程GTYQ 体制,落实行政领导责任制,切实履行项目部的管理、监督、协调、服务职能,充分发挥管理机构的作用。 (三)编制范围: G106 金堤河桃源桥GTYQ 段加宽改造工程 二、桥梁工程概况 本标段钻孔灌注桩共计28 根;盖梁13 架;立柱56 个;预应力 空心板169 片,共计13 桥梁施工主要施工工序有:下部施工的桩基钻孔、立柱、盖梁、;上部施工的预应力空心板、桥面铺筑、预制栏杆及附属工程等。 三、计划开竣工日期 本工程计划 2011 30日开工,计划工期为 14 个月,预计 2012 月30日主体工程完工。 四、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安全生产目标 总目标:杜绝因工死亡事故,非因工死亡率在0.1‰,力争消灭 民工重大伤亡事故;力争减少一般事故,消灭重大经济损失事故。 2、安全防范重点 (1)防交通事故、(2)防起重伤害事故、 (3)防机械伤害事故、(4) 防火灾事故、 (5)防触电事故 3、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G106 金堤河桃源桥加宽改造工程GTYQ 安全保证体系框图4、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1、组织保证措施 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 质部配专职安全工程师。安全组织机构人员有:组长:陈东虎副组长: 李伟 作业班组配兼职安全员建立各级网络,做到“专管成线,群管 成片”。 安全生产检查手段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安全生产管理手段 职工安全教育 群众活动 百日安全无 事故活动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新职工上岗 安全教育 五同时 安全技术措施 班前安 全讲话 安全生产 “三检测” 新扣件项目 重点工程安 全教育 安全生产群管网 特殊工种的安全合格证 安全日 累计挂牌 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每周安全 活动日 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安全奖惩兑现制度 实现安全目标 事故 制法“三不放过” 的分级事故 调查、处理 单位工程安 全负责人制 G106 金堤河桃源桥加宽改造工程GTYQ 2、制度保证措施严格按照交通部及当地有关保证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规定执行。 为加强施工中管理、保障施工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谁 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安全生产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 例会,每月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大检查, 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开展安全达标竞赛,落实奖罚措施。 5、思想保证措施 全体施工人员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 令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自觉遵守交通部及业主的有关安全生产的管 理规定。 增强全员安全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 方针,打好安全基础,使各级明确自己的安全目标,制定各自的安全 规划,达到全员参加,全员实施的目的,体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的原则。 抓好安全岗位培训。开工前,对所有上岗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 育,把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印发给各科组,人手一册,持证上岗。 随时接受业主及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督促、检查、考评,对 提出的问题,马上确定方案组织实施,确保安全生产。 6、施工保证措施 (1)现场防护措施 G106 金堤河桃源桥加宽改造工程GTYQ .设臵安全标志,架立安全标志牌(灯)。对现场存有危险的地段、路口设专人进行巡查。 .进入现场所有人员,一律正确戴好安全帽。 (2)施工防火保护措施 .施工现场的布臵应符合防火、防爆、防洪、防雷电等安全规 定的要求,施工现场应按批准的总平面布臵图进行布臵。 .现场的生产、生活区均要设足够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消 防器材应有专人管理,施工人员要熟悉并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 方法。 .房屋、库棚、料场、油罐等的消防安全距离应符全国家或公 安部门的规定。 (3)施工用电保护措施 .临时用电工程的安装、维修和拆除,均由经过培训并取得上 岗证的电工完成,非电工不准进行电工作业。 .建立电器安全管理和经济责任制度。项目配一名专职电器工 程师负责电器采购、安装和安全工作。专职安全员负责巡视监督检查, 专业电工负责施工现场电器安全。 .施工现场装备行业统一规定的标准电源箱。电器线路和用电 设备安装完成后,由专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操作。场内架 设的电力线路其悬挂高度及线距应符合安全规定。 .室内配电盘、配电柜前要放绝缘垫,并安装漏电保护装臵。 种类电气开关和设备的金属外壳,均要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G106 金堤河桃源桥加宽改造工程GTYQ .移动的电气设备的供电线,应使用橡胶套电缆,穿过行车道时,应穿管方式埋地敷设,破损电缆不得使用。 .经常对用电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测试, 每周一次测试漏电开 关的接地电阻并有书面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专业电工持证上岗。电工有权拒绝执行违反电器安全规范的 工程指令,安全员有权制止违反用电安全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和违 章作业。 (4)机械设备安全保护措施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须专门训练,经考试合格取证方可上岗。 机械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工作时 集中思想,谨慎工作,不擅离职守,不酒后驾车。 .机械设备发生故障后及时检修,严禁带故障动作。 .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停放时,应选择安全的停放地点,夜间 应有专人看管。 .严禁对运转中的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调整等作业。 .定期组织机电设备、车辆安全大检查,对检查中查出的安全 问题,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防止 机械事故的发生。
10、道路桥梁工程师的工作职责有哪些电气工程师职业道德一、 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电机工程学会规章制度规范个人行为,承担自身行为的责任。 1.不损害公众利益,尤其是不损害公众的环境、福利、健康和安全。 2.重视自身职业的重要性,工作中寻求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相适应的解决方案和办法。防止影响和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安全的情况发生。 3.应向致力于公众的环境、福利、健康、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二、应在自身能力和专业领域内提供服务并明示其具有的资格。 1.只能承接接受过培训并有实践经验因而能够胜任的工作。 2.在描述职业资格、能力或刊登广告招揽业务时,应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其词。 3.只能签署亲自准备或在直接监控下准备的报告、方案和文件。 4.对本技术领域的问题只能在充分认识和客观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 5.应保持自身知识、技能水平与对应的技术、法规、管理发展相一致, 对于委托方要求的服务应采用相应技能,若所负责的专业工作意见被其他权威驳回,应及时通知委托方。三、 依靠职业表现和服务水准,维护职业尊严和自身名誉。 1.提供信息或以职业身份公开做业务报告时应信守诚实和公正的原则。 2.反对不公平竞争或者金钱至上的行为。 3.不得以担保为理由提供或接受秘密酬金。 4.不故意、无意、直接、间接有损于或可能有损于他人的职业名誉。 5.引用他人的文章或成果时,要注明出处,反对剽窃行。四、处理职业关系不应有种族、宗教、性别、年龄、国籍或残疾等歧视与偏见。五、 在为组织或用户承办业务时要做忠实的代理人或委托人。 1.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行使其职责,忠诚地进行职业服务。 2.未获得特别允许不得披露信息机密(任何他人现在或以前的所有商业或技术信息)。 3.提示委托人行使委托权力时可能引起的潜在利益冲突。在委托人或组织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从事与其利益冲突的活动。 4.代表委托人或组织的自主行动,要公平、公正对待各方。六、 诚信对待同事和专业人士1.有责任在事业上发展业务能力,并鼓励同事从事类似活动。 2.有义务为接受培训的同行演示、传授专业技术知识。 3.主动征求和虚心接受对自身工作的建设性建议;为他人工作诚恳提出建设性意见;充分相信他人的贡献,同时接受他人的信任;诚实对待下属员工。 4.在被邀请对他人工作进行评价时,应客观公正,不夸大,不贬低,注重礼节。 应协助防止选拔出不合格或未满足上述职业道德规范的人成为动力与电气工程师。若认为他人行为有悖《规范》,请告知认证办公室。 工程造价师的职业道德一、与公众的关系 1.必须把公众现在的、未来的安全、健康、幸福放在首位。 2.必须向公众普及和应用工程方面的知识和成果,并坚持反对任何有关工程的错误的、无根据的、夸张的论点。 3.必须谦虚、谨慎、自尊、维护职业的尊严和荣誉,杜绝一切虚夸现象。 4.表明自己对有关工程方面的观点时,必须有足够的、令人信服的根据。 5.不得因受任何社会团体的利用或雇佣,而就工程上的问题发表看法、批评和评论,除非其前提是表明他自己和其所代表的社会团体的该问题的利益关系。 6.只赞成和拥护那些符合现有的工程和经济的标准,并能保证公众安全、健康、幸福的决定。 7.当其工作中的决定有可能威胁公众的安全、幸福、健康而被否决时,应向其雇主或委托人说明将会产生的后果。 8.应当通过职业交往来鼓励和支持那些遵守职业道德的人。 9.只与那些遵守职业道德的人合作。 10.在工作报告、论文和一些证明中,应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其中还应包括所有与之相关的、真实的信息资料。 二、与雇主和委托人的关系 1.在专业事务中,作雇主和委托人忠实的代理人或受托人。 2.对业主和承包商要公正无私,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其贿赂。 3.应当向雇主或委托人说明在为其工作时,那些潜在的业主或订约人,或者是发明、机器、设备为他带来的收益,但不得因此给在为其承担的工程项目作出决定时带来不良影响。 4.经研究,若确认项目会失败或其工程和经济评价被否决,造价工程师应及时通知业主或委托人。 5.工程师必须具备其所从事工作的资格。从雇主或委托人的利益出发,聘请或建议雇主或委托人聘请专家,并能够与专家密切合作。 6.应对在工作中得到的信息保密。为维护委托人、雇主或公众的利益,不得因牟取私利而泄露这类机密。包括: (1)未经允许,不得泄露现在、从前雇主或委托人的商业机密、技术机密或标底,但因法律要求的除外。 (2)作为任何一个协会或委员会成员,不得泄露其中的机密,但因法律要求的除外。 (3)未经允许,不得将委托人提供的设计方案、计算结果、图纸等复制给他人。 (4)不得因个人利益泄露在工作中获取的信息,而损害委托人、雇主或公众的利益。 1.未经允许,不得为某项工作或下属部门接受一家以上社会团体的经济上的或其他形式上的赞助。 2.必须经雇主同意,才能接受他人雇佣或从事顾问工作。 3.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利用其雇主的机械设备、物资、劳动力或办公设备。 4.造价工程师不得向政府部门的领导、官员或是某一组织机构的成员提出签定工程承包合同的请求。 5.在管理一项建筑承包合同(或其他合同)时,必须对所有社会团体一视同仁。 6.在工作中,如果对工作做出的改进、工作计划、设计、发明或记录,将涉及到版权和专利的问题时,在此之前,造价工程师就应与有关的社会团体签定明确的协议。 7.必须勇于承认错误,不得歪曲事实来证明自己的结论。 8.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从其他雇主那里聘请正被雇佣的工作人员。 9.在专业问题上,应与雇主或委托人忠实合作,尽量避免利益冲突。应作到: (1)应避免与雇主或委托人发生已有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如果某些商业往来、利益、环境会影响其对工作的判断和工作质量时,应尽快通知雇主和委托人。 (2)在其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接受承包商及其代理人,或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的贿赂。 (3)作为公众服务机构的成员、顾问,或政府机关及其下属部门的雇员,不得参与那些由他们的组织申请实施的个人或公众的项目。 三、造价工程师之间的关系 1.必须明确,工程工作的荣誉只有那些忠于职守的人才能拥有。 2.在雇佣工作人员时,必须详细地向其说明工作条件以及所要担当的职务。在雇佣关系结束后,应告知其工作职务和工作条件的改变,并加以挽留。 3.必须坚持给予那些从事工程工作的人员及其下级以足够的、合理的劳动补偿。 4.应尽力为其下属的工程师提供专业深造和发展的机会。 5.不得排挤其他已被雇佣或将被雇佣的工程师。 6.不得恶意地、直接或间接地破坏他人的前程和名誉,不得随意地批评他人的工作。如果确实了解到其他工程师在工作中有违犯职业道德的、不合法的或不正当的行为,应向有关部门报告。 7.不得与其他工程师有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8.应当与同行和学生交流先进的工程专业知识、最新的信息和经验并与之合作。为公众的传播媒介、工程科学团体和学校做贡献。 9.在某些情况下,当其专业方面的决定可以做出让步时,工程师不得要求、提出接受回扣。 10.不得伪造或涂改其本人的、协会的、学术的或专业的资格证明。 11.为技术性刊物所写的文章要真实,明确、不得有虚假和夸张现象。在这类文章中,作者只能涉及其本人参加这项工作的情况,不得提及他人,除非其目的是赞赏他人的工作。 12.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强迫他人支持其本人或其同事在技术性团体中的竞选资格。 四、工作表现 1.在阐述自己的工作业绩时,应事实求是、谦虚谨慎、不得为牟取私利而损害行业整体的荣誉和尊严。 2.作为专家为他人提供证明时,对于工程上的观点必须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对实际情况的详细了解,还要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令人信服的、诚实的精神。 3.应不断地提高专业水平,并为下属的工程师也提供这样的机会。做到: (1)应该通过工作实践、参加继续教育、阅读专业性报书籍以及出席专业方面的会议等类似活动,保持专业先进性和时代性。 (2)鼓励其工作人员尽早地成为注册造价工程师。 (3)鼓励其工作人员出席专业和学术方面的会议,并在会议上提交论文。 (4)在有关专业等级、工资范围和边际收益评定的问题上,应坚持让雇主和雇员都满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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