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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证个人好办吗(烟花爆竹换证需要哪几个条件?)

1kao2年前 (2023-01-12)安全工程师120

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分享一起学习一下吧!

1、办理烟花炮竹证件照都要什么材料

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4.零售场所情况说明(包括场所权属:属租赁的需注明业主和租赁合同期限、经营面积、申请专店或者专柜经营、人员配备情况、现经营的主要商品情况、消防器材配备情况、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情况等)。 5.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示意图(安全条件符合审批条件第4点要求,示意图以零售场所为中心,标明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其它场所位置,比例尺为1:2500)。 6.零售场所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7.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出具的配送意见书。 以上材料内容必须详细准确、真实有效,并统一用A4的白纸张竖式、打印、书写或复印(一式二份),要求字迹工整、清晰、规范、无涂改。

2、烟花爆竹经营店的安全员辞职后,该店没有安全员了,还能继续经营吗?

尽量早点在找个安全员

3、经营烟花爆竹的公司,是不是就办理危化企业的安全员就可以了?还是两者有区别?

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的法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合格证(原来叫资格证)是烟花爆竹类的,不是危化类。烟花爆竹与危险化学品类细分不是一类。

4、乡镇怎么办烟花炮竹证

个人看法:零售许可证条例要求在县级安监部门办理,你在乡镇就办了,应该是行政权限下放。条例要求零售要实行专店或专柜销售,零售点在安监部门一般是有布局规划的,所以不能在其他乡镇销售。

5、烟花炮竹办理营运证需要哪些手续

一、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申请办理销售许可证(临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2、由依法取得批发销售资格的单位统一布设;3、应设专人销货,专人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张贴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4、销售地点周边2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半径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5、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存放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最高限量(3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5公斤)。6、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2、布设该零售网点的批发销售单位出具的对该网点安全条件的审核意见;3、与批发单位签订的安全供销合同;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5、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资质证明。二、 监督管理按照省安监局的总体部署意见,针对我市烟花爆竹销售单位数量多、分布广、情况较复杂等特点,为了充分发挥县区安监部门的属地监管作用,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单位申请、分级实施、属地监管的原则。分级范围划分如下:(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全市批发企业销售许可证(临时)的颁发管理工作;(二)县、区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以下统称县级安监局)负责本辖区内零售网点销售许可证(临时)的颁发管理工作;凡本市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必须接受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三、 办理程序(一)市安监局发证程序:批发企业申请→县级安监局初审后上报→市安监局受理→市安监局业务科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市安监局分管领导签具意见→市安监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发证→市安监局制证、发证→定期公告。(二)县级安监局发证程序:零售网点申请→乡镇、办事处安监部门初审后上报→县级安监局受理→县级安监局业务股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县级安监局分管领导签具意见→县安监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发证→县级安监局制证、发证→报市安监局备案→公告。

6、我是某家烟花爆竹店的安全员,只是挂名的,不拿取任何酬劳,要怎么取消这个安全员的身份,有证的

这种情况你需要提前一个月到当地安监局书面申请注销,

7、如何办理烟花爆竹证?

一、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申请办理销售许可证(临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2、由依法取得批发销售资格的单位统一布设;3、应设专人销货,专人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张贴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4、销售地点周边2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半径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5、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存放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最高限量(3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5公斤)。6、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2、布设该零售网点的批发销售单位出具的对该网点安全条件的审核意见;3、与批发单位签订的安全供销合同;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5、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资质证明。二、 监督管理按照省安监局的总体部署意见,针对我市烟花爆竹销售单位数量多、分布广、情况较复杂等特点,为了充分发挥县区安监部门的属地监管作用,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单位申请、分级实施、属地监管的原则。分级范围划分如下:(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全市批发企业销售许可证(临时)的颁发管理工作;(二)县、区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以下统称县级安监局)负责本辖区内零售网点销售许可证(临时)的颁发管理工作;凡本市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必须接受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三、 办理程序(一)市安监局发证程序:批发企业申请→县级安监局初审后上报→市安监局受理→市安监局业务科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市安监局分管领导签具意见→市安监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发证→市安监局制证、发证→定期公告。(二)县级安监局发证程序:零售网点申请→乡镇、办事处安监部门初审后上报→县级安监局受理→县级安监局业务股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县级安监局分管领导签具意见→县安监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发证→县级安监局制证、发证→报市安监局备案→公告。

8、烟花爆竹安全员岗位职责

对烟花爆竹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哪些职责要分生产企业、存储企业两种:一、生产型企业专职安全员主要职责: (1)坚持原则,带领员工制止各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不良行为; (2)全面熟悉掌握国家关于禁用限用药物的理化性能,监督配药技术人员按国家安全标准规定配制烟火药剂。 (3)熟悉生产工艺,懂得主要原材料质量要求和烟火药剂的理化性能和操作性能,监督各带药工序的药物控制在最大存药量以下。在监督检查中能发现总是,并能及时整改危险隐患。 (4)严格执行危爆物品管理有关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知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5)勤于企业内的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职工违章现象,按章处理违章违规人员。 (6)发现隐患,及时纠正并落实整改。发现重大隐患,不能即时整改的,应在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下,及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并同时报告公安机关,使其迅速落实整改。 (7)发生事故时,及时报告,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8)积极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及时发现认真探讨企业安全生产问题,及时汇报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二、存储型企业专职安全员职责主要: (1)在企业法人的领导下,负责本企业安全检查、安全防范、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的执行和实施。 (3)每天必须按时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各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并及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4)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并落实有效措施:发现重大隐患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同时做好隐患的查处及整改记录。 (5)每天对全公司的安全情况进行登记,对违纪、违章、大小事故隐患、大小安全事故登记在案,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 (6)深入库房,监督并协助各保管员搞好本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7)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并按"四不放过"原则,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并及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做好事故记录。 (8)在董事长的领导下,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全公司职工进行消防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

9、安全员证在哪里年检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知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道资质联系在一块,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招投工作来接相应工程。它们是有机整体。然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需要定期年检的,那么安全生产许可证每版年都年检吗?根据《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存在年检,只是期满后需延期的要受审。

10、怎么办烟花炮竹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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