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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考试须知(安全员往年考试试题)

1kao2年前 (2023-01-12)安全工程师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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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想问一下,你今年考安全员了吗? 我现在马上要考了,你那有考试的试题么?

我们有安全员相关的模拟试题,如果您马上要考的话估计是来不及的,最少花2、3天的时间去看试题与考试。才能保证考试能通过。

2、档案安全建设和管理工作是否纳入有关人员岗位职责和年度考核

档案员的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一、档案员岗位职责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市档案局制订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办法、细则。2、制订实施本单位档案事业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和提供利用工作。编制检索工具,逐步使用电子计算机管理档案,提高档案工作效率。3、对接收的档案材料要严格把好质量关,不符合案卷质量的要退回原部门重做,直至达标才能接收;要认真做好接收登记,及时整理和分类排架。并按照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指导各兼职档案员做好材料的收集、整理和装钉工作。4、要作好档案的统计鉴定工作,及时准确地按要求做好档案的统计年报工作。对已达到保管期限和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及时提请分管档案的领导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按规定做好档案的销毁工作。5、要积极做好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为本单位的各项工作提供服务;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积极做好档案资料的汇编工作,编纂一些利用价值高的档案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6、切实做好档案的保护工作,认真做好“七防”工作(防尘、防光、防潮、防火、防盗、防高温、防虫鼠),保持库房清洁和整齐,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7、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执行本单位档案的保密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8、要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水平。二、档案员的考核办法1、档案员的岗位职责考核工作以岗位职责为依据,纳入本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进行,考核的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工作实绩等几个方面。2、对档案员进行考核时,应对各方面的具体内容,参照完成岗位职责的总量和质量进行全面的考核。3、考核的办法按照本单位工作年度的考试做法统一进行。4、档案员的岗位职责考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采用先由档案员进行自我总结,写出鉴定、自报等次。然后由干部职工评定,再由办公室提出考核意见,交考评小组审定,再报单位领导确定考评等次。

3、怎么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中去?还有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记录培训考核情况是什么?

首先,我不知道你的公司以前是怎么做的,安全培训工作应该独立的做一个台帐,这个台帐里都要做哪些资料,个人一点经验。第一个,年度培训教育计划,今年要做哪些方面的培训,比如一季度,组织员工学习法律法规,厂纪厂规;二季度培训职业卫生、消防知识;三季度培训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四季度培训防护用品的使用。这个就是年度培训一个大zd方向的东西,还有计划里要写明通过什么形式进行培训,比如说课堂讲课、专现场演练、实地操作、张贴宣传画什么的,这些东西你去百度文库或者豆丁里都有范文。年度培训计划有了,当然也少不了年度培训计划总结,通过培训员工学到了什么,什么地方得到了改善。不会写,继续百度,当然也可以留下你的联系邮箱,我这有范文发给你。第二个,根据安全标准化的要求,培训教育首先要有季度培训计划表,第二个培训教育属申请表,第三个就是培训教育成果报告。这些东西我这也有,你也可以自己做一个,很简单。每次培训都要有记录,比如培训签到表,培训结束的考试试卷啊,培训教育台帐里无非就是这些东西,整体上就是这些,我是想到哪说哪的,可能有点乱,还有什么细节性的问题可以继续追问,我知道的一定帮你解答,全部手工打的,认为满意就采纳吧

4、简述收问项目负人,项目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法律依据

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的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

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 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 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

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5、安全员C证在哪考试,报名需要什么学历

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考试;没有学历要求。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5)安全员考绩档案扩展资料:

安全员C证的相关要求规定:

1、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

2、“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6、建筑企业安全员法定职责是什么?

建筑企业安全员法定职责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其中: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第二十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7、有关安全员考试的

去你们那的人才考试中心或者去你们附近有建筑专业的学校报名就能够参加考试考试内容比较简单,都是很基础的东西,报了基本都能够通过 考核内容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注册地在本市的施工单位(含中央施工企业),其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三类人员及其范围,按照《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执行。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具体组织工作委托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完成。第二章 考试、考核第四条 市建委每年一月在北京建设网上公布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计划,每月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市建委编制并公布考试大纲,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补充有关内容。第五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市建委不组织任何强制性考前培训,凡符合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第六条 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法定代表人除外)。(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三)学历和职称: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为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2、项目负责人应为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为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或具有五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历;(四)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五)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任职。第七条 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时,须提交下列材料:(一)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一份;(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有学历要求的,还需提交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三)企业负责人须有加盖单位公章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一份;(四)项目负责人须有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小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提交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文件;(五)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第八条 注册中心负责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受理、审核工作,符合规定且各项资料齐全的,报市建委决定,市建委决定后,公告合格人员名单并由注册中心制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按照《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的通知》(京建科教〔2007〕362号)规定执行。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 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员,方可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根据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6〕867号)要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每50人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在京施工的外省市劳务分包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施工企业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将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第十一条 三类人员同时兼任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两个及两个以上岗位的,必须取得另一岗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三类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到注册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一)三类人员姓名变更的; (二)三类人员所在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三类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每个月末,注册中心将三类人员的变更信息情况汇总后报市建委施工安全处和建筑业管理处,由施工安全处和建筑业管理处根据人员信息变更情况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资质的核查。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在公开的媒体上发表遗失声明并及时到注册中心办理证书补办手续。第十四条 三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符合《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条件的,市建委依法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领证书。第十五条 三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发生一般事故的,市建委暂扣有关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6个月后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收回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年内不予安全生产考核,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市建委依法注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2008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教材[一套4]这套书不错。

8、安全员考试的题型是什么?

填空:1企业和人员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获得(防护)用品。2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3企业必须对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企业应在(施工现场)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发生事故后,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立即如实)报告当地5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破坏现场,毁灭证据。6单位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安排(专门人员)现场管理,遵守安全措施。7企业应在(施工现场)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8企业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服),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危害。9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10防护用品、设备、机具、和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建立(资料)档案,按国家规定及时(报废)。11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处吸烟,用明火。用火按规定先办手续,采取消防安全措施,遵守(消防安全)规定。12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13施工现场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制定降噪措施。14对列入工程概算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采购,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15夯土机漏电保护器额定电流不应大于(15)mA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秒。16每台电动建筑机械,手持工具都应装漏电保护器,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毫安,额定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秒。动作特性小雨30mA.s,漏电保护开关工作零线必须……17雨季使用移动电器必须使用(合格)劳动用具。18电焊现场10米内不能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瓶)等。19装卸乙炔瓶或石油气瓶应(轻装轻卸)不得抛、碰、滑、滚等。20办公生活区应保持卫生,垃圾应存放在(密闭式)容器中,定期(灭蝇)及时(清运)。2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2按规定(控制和处理)县城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震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措施。23两个以上单位同一区域内作业,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措施,并制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检查和协调。24单位应向作业人员(预先)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可能造成的危害。25【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按本法法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26吊篮升降必须独立保险绳,绳径不小于(12.5)毫米,人员佩戴好安全带。负荷不得超过(120kg/m2)27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大于(1.2)米,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米。垂直偏差不大于1/200028防护用品配备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原则,用人单位配备。29三级教育分为(公司级)(项目部级)(班组级)安全教育。30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31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32指挥者信号有(哨声)(手势)(旗语)(通讯设备)。33作业人员有权获得(防护)用品。34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必须带(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鞋)。35不安规定设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停业整顿)可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36单位应安排设计措施和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专业性较强)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37施工现场消火栓周围(3米)内不准存放物品。38生活区应有必要设施和空间,高度不低(2.5米)通道宽度不小于(1)米,床铺高于地面(30)厘米,床不小于(2)平方米。39氧气瓶、余阙平间距不小于(5)米,明火作业不小于(10)米。40扑灭火灾不构成犯罪的(警告、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41单位应(安排)防护用品,培训的(经费)。42安全措施和临时用电协议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43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4发生事故(立即)上报,(1)小时内报告(单位负责人)(24小时)内书面报告当地政府。45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6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烟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屋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卸料平台侧边)。47国家队严重万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48不得因人员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紧急撤离而降低工资、福利,或解除(劳动合同)。49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50架子工应(佩戴安全带)和(穿防滑鞋)。选择:1负责人受刑事处罚(五年内)不得担任负责人。2单位应赔偿责任的,不承担或负责人逃匿,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单位不合条件,发生事故,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的对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4生产中违反安全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恶略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5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事故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恶略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6违反消防管理,通知改正,拒绝执行的造成后果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7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公安)部门执行。8生产法中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9行政责任是国家机关认定(行为人)违法,承担的后果。10吊装、爆破时,应安排(专门管理人员)现场安全管理。11负责人发生事故时,套你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12施工前没对安全技术做出说明,没完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13强制违章施工的追究(刑事责任)、14.15单位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16事故调查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原则。17分包不服从管理发生事故的,(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18安全措施和临时用电协议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19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考核后任职。20救援预案由(总承包单位)编制。21用没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自升式设施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2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的危及安全的设备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23特种作业必须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没有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24重大事故后,(24小时内)书面上报当地政府管理部门。25夜间,施工处必须设立(红色警示灯)。2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损坏、挪用或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通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多地方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27起重机需带载行走不能超过允许重量的(70%),离地高度不得大于(500mm)毫米。2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28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9施工现场必须用临时消防车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保证畅通,禁止在车道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30单位设备眼设施验收合格(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放在设备的显著位置。31配电箱开关箱进出线口应在箱体的(下底部),严禁在 上、侧 、后或箱门处。32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33潮湿或离地面高度低于2.5米的人工挖孔孔下照明必须是(36V)以下安全电压灯具。34单位应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简答:1.三宝四口五临边是什么?答: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烟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屋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卸料平台侧边。2.事故中的四不放过是什么?答:对发生的事故原因分析不清的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收到教育的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的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收到处理的不放过。3.十不吊都有什么?答:1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2信号不清3吊物下方有人,4吊物上方有人5埋在地下物,6斜拉斜牵物,7散物捆绑不牢,8立式构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环,9零散物无容器,10吊装物重量不明等4.现场处理紧急救护应注意什么?答:1事故发生后,应救援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番禹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3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5.应急救援预案是什么?答: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6.电气设备的防火要求是什么?答:1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2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电箱内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3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4施工现场存放易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热强光灯具,不准使用电炉、热得快等。7.事故后应如何做好抢救工作?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8.建筑法对现场环境和保护规定是什么?答: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盒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震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措施。9.生产法对事故调查处理有哪些要求?答: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的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10.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答:为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11.脚手架使用不能拆除哪些件?答: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2连墙杆。12.电焊机安全使用要求是什么?答:1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2电焊机外壳必须采取挂零或接地保护。3电焊机的一次线长度不大于5米,二次线长度不大于30米。4电焊机的把线和回路零线必须双线到位。5操作人员应穿戴防护用品。13.悬空作业应遵守什么规定?答:1钢结构吊装尽可能地面组装,应设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高密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也应一并考虑和落实。高空吊装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架,桁架等大型构件时,也应搭设悬空作业中的安全措施。2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大模板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等屋面板时,严禁站人和行走。14.生产法第45条规定从业人员权利是什么?答: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简答分析:1.氧气瓶、乙炔瓶的题答:1氧气瓶和乙炔瓶安全距离不够,应不小于5米。2二氧化碳气瓶与氧气瓶、乙炔瓶混放。3施焊现场工作人员吸烟。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5焊工没穿着专用防护服。2.分析 佟马穆答:类型:高处坠落。原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责任者:佟、马、穆3人。领导责任:违章指挥。

9、公司里谁有权利查看员工的档案?

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才能调阅。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二)查阅、使用企业职工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三)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企业或企业受权的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五)各单位应制定查阅档案的制度。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

(9)安全员考绩档案扩展资料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八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职工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九条 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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