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询问笔录(生产安全事故询问笔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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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原则1、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成事故现场处理小组(2人以上),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并要求事故单位通知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2、事故现场处理:(1) 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①现场物证、证人材料或其他事实材料等的搜集;②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影取证;③进行事故临时问话笔录。(2) 事故现场处理事项:①向事故单位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单,责令施工现场停工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②责成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建管处等单位提交事故快报表;③责成事故单位立即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按(1)要求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同时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作好家属接待、安抚和稳定工作;及时完成理赔工作,并办理相应的签字手续;④由我站对所有相关资料,特别是安全资料进行封存检查;⑤责成事故单位组织相关当事人(如:业主、监理、项目经理、安全管理员、施工员、事故现场见证人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问话;⑥责成事故单位对项目所有劳务人员重新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3) 由市建规委、安全监督站及时完成对相关当事人的调查问话,作好问话笔录。3、责成事故单位于15日内提交事故初步调查报告。4、配合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在一个月内,完成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简述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要求?1、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成事故现场处理小组(2人以上),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并要求事故单位通知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2、事故现场处理:(1) 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①现场物证、证人材料或其他事实材料等的搜集;②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影取证;③进行事故临时问话笔录。(2) 事故现场处理事项:①向事故单位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单,责令施工现场停工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②责成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建管处等单位提交事故快报表;③责成事故单位立即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按(1)要求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同时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作好家属接待、安抚和稳定工作;及时完成理赔工作,并办理相应的签字手续;④由我站对所有相关资料,特别是安全资料进行封存检查;⑤责成事故单位组织相关当事人(如:业主、监理、项目经理、安全管理员、施工员、事故现场见证人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问话;⑥责成事故单位对项目所有劳务人员重新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3) 由市建规委、安全监督站及时完成对相关当事人的调查问话,作好问话笔录。3、责成事故单位于15日内提交事故初步调查报告。4、配合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在一个月内,完成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是什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一、目的:为保护员工人身安全,确保在意外情况发生时,抢救队员和全体员工能有条不紊地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及时地抢救伤员,最大限度地降低伤亡、伤害程度。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属范围内及项目经理部伤亡、伤害的应急处理。三、依据的文件:《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四、应急响应预案:1、公司机关由安全部负责,项目部由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负责组织成立义务抢救小组并进行业务学习,训练防火知识,培训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及应变和处理能力,每年进行一次伤亡、伤害事故演习。2、工伤事故发生后,需做到有组织处理,妥善处理被伤害对象,尽量养活伤害程度。3、当发生伤亡、伤害事故时,一般的磕、碰工伤类可采取自救,由当事人报告工长,工长安排专人到最近的医院进行检查治疗。4、当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时除执行应急预案外,主管领导应组织抢救小组进行抢救,在救护车到来之前,将中毒者抬到临近道路的房间内,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5、当发生触电事故时,依据自救原则,发现人首先要切断电源,挑断电线,对触电者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如伤害严重,依据应急预案进行抢救。6、当发生高处附落附落或物体打击、机械伤害时,依据自救原则。观察伤情、避免二次伤害,将受伤害者抬至平坦处进行处理,采取切实可行的医疗保护措施,以免伤势加重,伤害严重的依据应急预案进行抢救。7、当发生坍塌事故时,依据自救原则,先组织人力进行抢救,抢救时不能使用工具,只能人为用手搬、扒、刨,以免二次伤害,伤害严重的依据应急预案进行抢救。8、发生重大伤亡、伤害事故时,依据应急预案进行抢救。(1)最先发现情况的人员马上进行呼叫并立即报告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2)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作为总指挥,进行抢救。(3)安全员拨打120急救电话,详细说明事故地点、伤亡情况、联系电话、报警人姓名,并派专人接车。(4)如医院较近,马上送医院抢救,以缩短时间减少伤害程度。(5)总指挥负责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并以最快捷的方式上报公司安保部。(6)依据“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找出问题根源,总结经验。(7)对应急场所的工作人员和广大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8)依据分析结果制定预防和改进措施。补充: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一般程序及基本要求1、相关职能处室接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分管局长或局长汇报,并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在核清事故类别、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及主要原因情况下,及时通知法规信息处。同时填写《立案审批表》(一式两份,职能处室自存一份,一份转法规信息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分管局长或局长签署审批意见。2、由法规信息处填写“事故快报”,经分管局长或局长签字后,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安监局。“事故快报”自事故发生时24小时内报出。3、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安监局组织牵头,安监、监察、公安、工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1人死亡事故由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任调查组组长,2人死亡事故由分管局长任调查组组长。4、事故调查组认真开展调查取证。调查时统一使用《调查询问笔录》文书。5、事故调查组在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的基础上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⑴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⑶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⑷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⑸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建议;⑹其它应当报告的事项。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由调查组成员在调查报告上签字。事故调查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6、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职能处室应及时下达《行政处罚意见意见告知书》(一式两份,职能处室自存一份,事故责任单位一份),并告知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调查处理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方面的不同意见,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六、严肃事故调查处理纪律。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调查人员在场,不得单独与事故责任单位接触;不得作事故处理意见表态。对要求事故责任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应一次性列出书面清单,特殊情况下,可补充一次,杜绝随意性。在对事故未作处理决定前,不得向事故责任单位泄露事故处理意见。
4、如何做好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笔录学习公安局,纪委,检察院的办案经验,询问要相互印百证,询问要提前有思路,笔录中的要有被询问人的自然情况,重要处和修改处,以及页码,姓名度都要有手印,笔录最后被询问人要写上“以上记录我看过,和我说内的一样”。对了,开头要写上“我们是什么事故调查组人员,下面就此次事故向你了解情况容,请如实回答”等
5、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询问笔录应具备的内容有哪些询问笔录是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执法的重要证据之一。制作 询问笔录的最终目的是查清违法事实,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提供证据。《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38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这就要求我们将笔录制作得有条有理,将违法行为的来龙去脉搞得一清二楚。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询问笔录,其实质是能足以证明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询问笔录是证据中书证的一种,主要是对案件涉及人行为过程以问答的形式进行了解并记录的书面证据。制作一份合格的询问笔录,必须注意几点: 1、询问前充分准备: 询问前准备目的是理清思路,突出主题,紧紧围绕违法事实展开询问。如果是重大或复杂案件,行政执法人员一定要先开一个准备会,确定由谁询问、谁记录、询问什么内容、切入点在哪里、可能碰到什么问题,拟出一个询问提纲,以免询问时遗漏。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涉案人进行询问前的准备主要分为案情准备、心理准备和物证准备。案情准备即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询问前,必须要认真地了解已经掌握的情况和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这有利于在询问过程中有的放矢,突出重点。心理准备就是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询问前,对这次询问的目的、询问运用的策略、方法及切入点,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在制作笔录时围绕目的开展询问。同时,对被询问人可能会发生的抵制询问、回避重要案情等情况要有所预见。物证准备是指对案件已经掌握的物证(如已先行登记保存的货物、进出货票据等),应准备齐全,以便在询问时及时向涉案人出示,掌握询问主动权。 2、严格按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作为行政处罚重要证据之一的询问笔录,也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所制作的笔录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进行询问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记录,一人或一人以上询问。在询问开始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一般地讲,被询问人在不明办案人员身份和来意前,不会轻易如实告诉情况。《行政处罚法》第37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第(四)项规定,对行政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原告可以要求相关行政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办案人员的介绍、出示证件等过程记录在询问笔录上,经被询问人签字认可后,就不会再有什么异议了。符合法定人数(不少于两人)、出示证件是这一部分的实质之所在。在询问过程中,记录人员应对涉案人的回答据实记录,方言、土语也应按音记录并在后面用括号注明意思。询问人员对涉案人的提问必须与案情相关,并不得采用威胁、引诱等方式套取涉案人的口供。《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第(三)项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应充分尊重被询问人的权利,准许被询问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与案件有关的内容,及时予以记录。询问结束,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允许其补充或更正,更正处由被询问人加按手印。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无误后,要在笔录每页签名和加按手印。此外,笔录每一页都应由被询问人注明“笔录经本人核对,记录属实”。当事人拒签的,应在笔录中注明。最后,与案件有关的在场人员都要签名,询问人、记录人要签署日期并签字,询问人与记录人不得相互代签。
6、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处理程序,实行分系统、分级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所辖范围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各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事故档案管理,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事故调查组组长或组长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件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所承担的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工作中形成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移交指定人员。负责事故处理的部门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0日内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事故档案。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条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6)生产事故安全员询问笔录扩展资料: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
第七条 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有:
(一)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
(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三)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四)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五)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木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
(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七)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
(八)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
(九)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及矿井采掘、通风图纸等;
(十)关于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十一)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
(十二)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
(十三)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
(十四)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附有调查报告);
(十五)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十六)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相关单位的意见函;
(十七)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十八)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 事故档案整理应当以事故为单位进行分类组卷,组卷时应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同一事故的非纸质载体文件材料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分别整理存放,并标注互见号。
第九条 归档文件质量要求:纸质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字迹清晰,签认手续完备;数字照片应打印纸质拷贝;录音、录像文件(包括数字文件)、电子文件应按要求确保内容真实可靠、长期可读。
第十条 文件材料向档案部门归档时,交接双方应按照归档文件材料移交目录对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清点、核对,对需要说明的事项应编写归档说明。移交清册一式二份,双方责任人签字后各保留一份。
第十一条 事故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两种。凡是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档案,结案通知或处理决定以及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材料列为永久保管,其他材料列为30年保管。
第十二条 事故档案保管单位应对保管期限已满的事故档案进行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事故档案,可以延长保管期限。对于需要销毁的事故档案,要严格履行销毁程序。事故档案在保管一定时期后随同其他档案按时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 事故档案保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保管保护条件,确保事故档案的安全。
第十四条 事故档案保管单位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事故档案借阅制度,明确相应的借阅范围和审批程序。要确保涉密档案的安全,维护涉及事故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擅自销毁事故文件材料、未及时归档,或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档案损毁、丢失或泄密的,将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档案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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