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人员的义务和权利(安全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分享一起学习一下吧!
1、安全员职责都包括什么?1.宣传和认真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等,推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督促、检查、汇总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按时报送安全报告。
3.协助组织安全工作计划和技术措施,督促相关安全工作的监督,参与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并予以通报;
4.督促按照规定及时发放劳动zd保护用品、清凉饮料和保健食品,指导工人正确使用劳动用品,负责劳保用品质量的确认。
5.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相关安全培训和讲解;
6.定时对本的作业范围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问题,有权限期整改,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经常性深入施工现场,巡回视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采取措施。
7.编制和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定,适时更新文件。
8.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并向上级如实统计上报,对整改措施进行追踪。
9.学习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组织参加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和安全月活动。
10.参加各种答安全生产会议和项目运营会议,提出安全生产方面的建议和要求。
11.参与编制项目事故应急救援和演练工作,特别在重大节日、重大假期进行中。
2、单位和个人在消防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消防法》规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三)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安全员责任权利义务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3、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是什么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是: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3)安全员责任权利义务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法变迁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年11月1日实施)
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实施)修改
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修改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网络 4、施工安全员的岗位职责是什么施工安全员主要负责负全生产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做好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员需要做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及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还有组织检查和研究解决施工中的不安全隐患,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另外施工现场的劳保用品防护设施、器具、机械设备的检验检测及验收也由安全员负责。
(4)安全员责任权利义务扩展资料
建筑施工安全员负责巡视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并负责对新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监督协助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
所有在施工现场内发现的安全隐患安全员应该立即向工长、项目经理或相关领导汇报并有权停止施工作业。
安全员有权检查与安全相关的内业资料、日志、记录等文件并督促相关人员完善改进。安全员及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安全员没有对施工的直接指挥权。
安全员有义务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及内业资料的检查。施工现场内所有人员要积极配合安全员工作。
安全员主要职责:
第一条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条 努力学习和掌握各种安全生产业务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条 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各单位的施工和生产情况,指导和协调基层专业人员的工作。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第四条 参与对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并对其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服务。
第五条 参加安全检查,负责做好记录,总结和签发事故隐患通知书等工作。
第六条 认真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协助领导贯彻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协助配合部门技术负责人,共同做好对新工人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八条 当发现有违反安全施工的行为或安全隐患时候可以勒令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或部门。
5、施工单位安全员法律上负什么责你看一下《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文;关于责任和义务里面有详细的说明;对了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最严厉的还有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6)节选》2006年6月29日实施 第五十一号主席令1、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回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答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一百三十九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所在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安全员承担法律责任吗?这要看具体情况,安全员具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才会按照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量刑。
每个单位安全员的具体职责有所不同,总的来说如果安全员已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已尽职尽责),就不应承担责任;工作职责就是他的责任,未做到就应负管理不到位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安全员责任权利义务扩展资料:
从刑法理论上划分,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犯罪(即指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
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即该罪中的“业务”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身体的可能性,这也是区别与其他“业务”(如侵占类)身份的标志。因而,有学者指出该罪的主体属身份犯。
世界各国立法中对该类型犯罪的设置各有不同,有的没有将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而是作为一般过失犯罪论处,如《德国刑法》。有的则在过失致死伤罪之外,另规定了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如《日本刑法》、《意大利刑法》等。
《日本刑法》第211条规定:“懈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伤的,处五年以下惩役或监禁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的条款为《刑法》第134条和第139条,该两条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主体是不同的。
易考网(www.1kao.net)提供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筑八大员,BIM等建筑行业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易考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