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梯操作证复审地址电话(深圳市电梯管理员证查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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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深圳哪里可以办电梯操作证电梯操作证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我走的是途径,现在证已经到手了,+薇前面3829后面6755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也就是说只要有电梯的单位必须有至少一位取得电梯安全管理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该人员的职责: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二)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三)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四)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五)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六)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七)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5、如何报名考取电梯安全管理员证电梯安全管理员证报名方式为:本人手持单位的工作证明然后到当地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里报名并参加电梯安全管理员证的培训及考核即可。
6、电梯安全管理员证在那里年审到发证部门去联系操作证年审事宜,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在2年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
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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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和作业技能。没有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发证部门组织进行培训。
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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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深圳电梯安装申报需要哪些资料和流程?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联[2002]21号)三、许可条件(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四)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五)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六)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七)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八)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同时应符合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九)外商投资认证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5万美元;(十)2005年12月11日前暂不审批外商独资的认证机构的设立申请。四、实施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五、程序(一)申请人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见附件《认证机构申请书》、《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书》)。(二)申请人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可采取当面提交或邮寄送达。(三)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四)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具体审查,审查符合要求的将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在国家认监委网站上公示。并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五)国家认监委依照公示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日内颁发《认证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不予许可的发出《认证机构设立不批准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六)申请人完成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后国家认监委发出《认证机构批准书》;六、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专家组审查时间60日不包括在内)。七、收费许可过程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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