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职安全员改革(北京市基层专职安全员考核制度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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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职安全员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哪些?
2、简述收问项目负人,项目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的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
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 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 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
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3、安全考核办法和安全考核制度的区别
制度是一个大的概念,只要是保障安全生产而制定的成文并实施的管理举措都copy可以是制度。企业制度有很多种叫法:制度、办法、实施细则、管理规定。以上都可以制度的一些叫法。字面上理解,办法只是一个比较粗泛的一类制度。实知施细则包含的就不是一些宽泛的条款,而是比较细致了,比如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或者管理规定可能只是一些刚性的条款,相对比较灵活,而实施细则必须将检查的条款、频次、如何实施都全部明确。道某大型集团公司现在都不准把某个制度叫某某办法总体上讲办法是制度的一种叫法而已,或者叫制度的一类而已。当然有时还要看企业怎么规定这些术语。
4、安全员资格考核证是不是三年一换安全员资格考核证不是三年一换,但是需要三年一审。3年内要继续教育,不然过期就不能使用。
安全员执业资格证,又是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联系到一起的,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当地建委会要求对企业里的三类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培训,这三类人员是指: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
主要负责人指的是企业总经理级别的管理者,项目负责人指的是负责具体项目的项目经理,安全员指的是在某一项目专门负责防火防盗负责安全的班组干部或安全看管员。
有获得了相应证书,才能够在其相应岗位从事相关看管工作。
(4)北京市基层专职安全员考核制度扩展资料
企业主要负责人(A本):企业法人、总经理、分管安全副经理,需大专以上学历,除企业法人外,其他人需一级建造师证书与企业聘书 ;
项目负责人(B本):项目经理,需要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具有一级建造师或二级建造注册证书;
专职安全员(C本):从事相关施工现场管理,需要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或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即23岁以上者),方可参加培训考试。
三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符合《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条件的,市建委依法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领证书。
5、兼职安全员管理制度安全员设定原则:1、 兼职二级安全员设定以及岗位要求2、 各二级部门,每个部门设备一名兼职二级安全员。3、在本公司一年以上工作经验,高中以上学历。4、热爱安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5、熟悉本部门生产流程和本部门生产工艺和要求。6、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学习能力强,处理问题清楚、果断。及时,原则性强。7、兼职三级安全员设定以及岗位要求8、每个班组设1名三级安全员,如二级部门下无班组则由二级安全员兼三级安全员,不再单独设立。9、在本公司一年以上工作经验,高中以上学历。10、 安全管理培训合格。11、热爱安全管理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12、熟悉本工序岗位特点,了解并掌握本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各级兼职安全员的职责: 兼职二级安全员职责1、在部门总监/经理的领导下,负责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部门总监/经理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2、负责或参与生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3、负责编制部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并负责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4、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工作,负责新工人的二级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的岗位安全教育;5、负责车间安全设备、防护器材管理,掌握有毒有害因素情况,提出改进意见。6、定期向EHS部汇报工作,按时参加EHS部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7、车间主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8、每天要深入班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9、定期组织开展本部门应急救援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10、负责建立部门级安全管理台帐。兼职三级安全员职责1、 在车间主任/班组长的领导下,负责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车间主任/组长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2、 贯彻执行公司、部门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3、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企业、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4、组织并参加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5、负责对新员工(包括实习、临时用工)进行岗位(三级)安全教育。6、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防,并报告上报,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协助班组长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7、负责做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和化学品等检查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8、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9、负责做好班组安全台帐。考核1、 各部门各级兼职安全员的考评,由所在部门和EHS部分别考核,各占考评权限的30%和70%。2、考评工作依据专兼职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及相应的考核细则进行。3、考评结果只与安全员的岗位津贴挂钩。4、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89-75为良,74-60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考核为优的全额发放津贴,考核为良的发放津贴的70%,考核为合格的发放津贴的40%,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月津贴。5、安全员若连续两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取消兼职安全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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