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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安全员未经过培训处罚多少年(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

1kao2年前 (2023-01-12)安全工程师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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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员未履行职责造成事故发生该如何处罚

1.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一是继续实行苏州市建设局与五市、五区建设局(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签订安全生产共保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责任分解量化,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二是继续推行施工企业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递交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书制度,继续推行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生产共保制度,由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签订施工安全保证书。三是进一步完善目标考核办法,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逐步形成年初责任目标明确,年中过程检查、考核,年底综合验收、评价的安全生产预控目标考核机制。 2.贯彻落实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一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以创新安全监管的思路和办法措施为目标,改进安全监管方式,着力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监管制度,坚持防治并重,以防为主,提高依法监管能力;二是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为重点,着重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有针对性地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推动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推进施工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整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用档案;三是强化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制定各项监管措施情况作为年度共保责任目标考核和评选先进的条件。 3.完善监管机制,规范监管工作程序。一是加强施工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的新形势、新特点、新要求,结合实际,修订建设工程文明(平安)工地考核标准等制度,制定工程竣工安全生产评估等规定;二是按照即将出台《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规则》的要求,完善和规范安全监督工作程序,规范监管人员的行为;三是加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充实监管人员,开展监管人员素质教育和培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履行。 4.推行差异化监督管理。从安全监管的机制着手,把施工安全监督转为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项目安全保证体系的监督,促使企业和工程项目部自我完善和自我约束;实施不同层次和力度的监督管理,把监管资源转变为差异化管理,提高安全监督的效能效率。对安保体系完善的,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减少检查的频率频次;对重点工程、重点企业以及安保体系不健全,存在“三违”或现场安全隐患较多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项目纳入“黄(红)色通道”,实行重点监管,提高检查频率频次,加大监管和行政处罚力度。实时记录安监情况,及时录入企业、“三类人员”的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曝光并与市场准入、招投标、评优评先挂钩。 5.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一是严把市场关,要依法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严禁承揽工程;二是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换证工作,把企业安全许可证的延期换证与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考核紧密联系;三是严格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把项目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形成联动,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达标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挂钩,达到动态监管。对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及时建议发证机关将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6.深入开展建设工程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部、省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方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务求实效。进一步深化防高处坠落、防坍塌、防物体打击的专项整治方案,深化对深基坑工程、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塔吊和施工升降机等机械设备的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加强对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的过程检查,对组织不力的施工企业,要通报批评,并严肃查处。切实提高我市建筑安全的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我市建筑施工以高处坠落为主要特征的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 7.以创建文明工地为抓手,全面推动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一是拟订“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指导意见”,在特、一、二级建筑施工企业中抓好试点,培育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企业”、“示范工地”,树立典型,适时召开观摩现场会,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二是完善文明(平安)工地评选办法,把文明(平安)工地的申报与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结合起来,与节能、环保、绿色施工结合起来,提高文明(平安)工地的水平,全面提升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三是通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创建文明(平安)工地活动,增强建筑施工单位的创优意识,逐步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的标准化、规范化;四是加强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强化建筑工地环境管理,推行环保绿色施工。 8.大力推动“科技兴安”工作。一是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的要求,坚决淘汰落后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大力倡导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推广使用安全性能可靠的设备设施,严禁使用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施、劳动保护用品和材料,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推进安全科技开发,引导和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安全科技产品,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为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提供技术支撑,促进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促进施工现场防护设施水平的提高;三是加大安全生产科技培训,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活动,培养工程技术与安全的复合性人才,推动安全生产科技的学习、研究、应用工作,提升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的整体素质。 9.推动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一是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管理短信群发系统,通过安全监管信息采集,实现安全监管标准化、规范化,提高施工安全预警预告和处置效率;二是逐步推行和建立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在重点工程、关键环节推行电子安全监控,在重点监控项目强制推行电子安全监控,提高安全生产科技监管水平;三是建立施工大型机械设备管理软件系统,加大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备案制度的落实力度,强化建筑施工大型机械设备管理工作。四是大力推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软件,不断完善扩大工程项目安全监管信息库,通过项目安全监管信息的管理来提高安全监管能力。 10.积极培育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为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咨询、技术、危险源评估等服务。采取“管理部门推行、施工企业负责、中介组织参与”的方式,组织开展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将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促进施工企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中介机构的管理措施,规范行为,提高安全中介水平。 11.落实监理单位安全责任。调动监理企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现场监理机构作用,加强监理安全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监理规划的编制,施工过程中履行监理安全职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监理单位依法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能力和水平;完善监理报告制度,强化监理安全意识,进一步推进监理安全工作,落实监理安全责任。 12.探索轨道交通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管模式和工作方法。随着我市轻轨交通一号线的动工,轨道交通工程进入了实质性的施工阶段,通过学习和借鉴外地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管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方案,逐步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确保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 13.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一是在建筑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宣传培训,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形式多样宣传教育活动;二是大力推行工地现场举办“民工业余学校”活动,开展民工、劳务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切实提高施工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三是认真抓好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抓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上岗工作,着重抓特种作业人员实践操作的培训和考核,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四是开展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适时组织监理人员就如何做好现场监理的安全进行专题研讨,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监理安全的业务素质;五是开展安全监管队伍培训教育活动,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参观等多种方式,不断增强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制意识、廉政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安全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建设安全依法监管水平和能力。 14.加强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外地施工单位的现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严格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严格审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严格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和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予以曝光,依法严肃查处。 15.进一步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积极探索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管理制度,在费用支付单列、合同备案、现场考核、竣工评价、决算审(核)计等环节严格把关,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确保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2、考矿长资格证的要求?

(一)具备煤炭相关专业(采煤、地质测量、矿山机电、矿井运输、矿井通风与安全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煤炭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生产技术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工作2年以上; 

(三)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深入井下作业的公民; 

(四)取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颁发的《矿长资格培训合格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矿长安全员未经过培训处罚多少扩展资料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还必须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资格和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颁证。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

3、如果你是矿长,应对你所在煤矿负有哪些安全职责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第3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人员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6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7条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8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9条 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0条 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第11条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12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发生瓦斯、煤尘、水灾等灾害事故及出现“十种”险情时必须组织立即停产、撤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13条 在本企业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管理水平。 第14条 负责建立可靠的“三条”生命线,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5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16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17条 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 第18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 第19条 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 第20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21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2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二、责任追究 第24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第25条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第26条 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7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30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第31条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3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矿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41条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矿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42条 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主要责任。第43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8条 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9条 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5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51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5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4、煤矿安全资格证书

你说的安全资格证分为四类:第一类,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要到二级以上煤矿安全机构考取;第二类,一般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在三级以上煤矿安全机构考取;第三类,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在三级以上煤矿安全机构考取;第四类,一专般工人培训在级四以上煤矿安全机构考取。问题是不知道你要考哪一个,他们的要求肯定不一样的。一般来讲你先到煤矿报到以后就会参加培训,属不用自己找地方报考的。

5、矿长资格证和安全矿长培训有什么要求?

矿长、副矿长任职基本条件:(一)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二) 从事煤矿井下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煤炭院校毕业生工作3年以上,具有煤矿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和处理事故的能力;(三) 遵纪守法,掌握国家有关煤矿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四) 依法取得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签发的安全资格证书;(五) 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规定。第五条 矿长资格证申办程序:(一) 申请:申请矿长资格证的人员,必须向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领取《山东省煤矿矿长资格证审查表》,按要求填写后,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二) 初审:区(市)煤炭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按本办法第四条要初审合格的,报市煤炭局;(三) 审核:市煤炭局对申请人条件审核合格的,统一送交山东省煤炭局指定的培训机构;(四) 培训:经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五) 取证:申请人持《山东省煤矿矿长资格证审查表》、培训合格证书,向山东省煤炭局申请颁发矿长资格证。第六条 副矿长资格证申办程序按矿长资格证申办程序办理。培训机构由市煤炭局指定,资格证由市煤炭局颁发。第七条 矿长、副矿长资格证从签发之日起生效。持有矿长资格证的人员,可在本矿担任矿长职务。未取得矿长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任命为矿长职务。第八条 市煤炭局定期组织矿长、副矿长复训和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矿长建议取消矿长资格,对考试不合格的副矿长直接取消矿长资格。第九条 煤炭管理部门在对煤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煤矿违反本规定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由煤炭局负责解释

6、什么是煤矿安全检察员

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大中专毕业生,负责某种煤矿专业的安全质量技术检查工作,半下井;另一种是从工人班组长中选拔的,在生产一线监督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这两种人员均由驻煤矿安全管理部管理。

7、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谁

矿长、安全副矿长、安全科室所有人,专职安全员;安全培训也规定了,非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干部也要培训取证

8、b类安全员培训缺席了有什么后果

1. 安全生产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保证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财产不受损失,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进步而采取的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2. 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的共同点都是要保证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 3. 安全生产管理是指管理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调控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4. 安全生产管理有4个基本要素:(1)管理的主体是管理者(2)管理的客体是被管理者(3)管理的手段及管理的方式方法(4)管理的目的 5.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特征有:(1)管理是一种社会现象(2)管理的载体是组织(3)管理具有一定的任务和职能(4)管理的核心是人际关系(5)管理的本质是创新 6. 安全格局: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产,社会广泛支持 7.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基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核心,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根本。 8. 安全生产原则(1)安全基本原则: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是企业领导在生产过程中坚持的原则。(3)三不伤害的原则: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4)4不放过原则:安全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领导和责任人没有追究责任不放过。 9. 安全管理的三大基本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措施;安全管理措施 10.命令性规范是指对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的明确,而且不、必须履行,不允许人们一任何方式改变和违反的法律规定。 11.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易主管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如果一概的遵守过错原则,就会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补偿,也不利于从事高危险业务的人增强责任感。无过责任原则仅用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 12.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法的规定或因行政法的规定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对执法主体来讲是一种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批评教育;对呗处罚的对象而言,则是因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具有惩罚性的法律责任。 13.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4.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法定原则)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应予以何种处罚时,才能受处罚:没有规定的,不受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他们拥有法定处罚主体资格,这些具备了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组织行使处罚权时,还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不得越权和滥用职权。 15;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7类。警告:书面形式,不得简单,随口批评。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在一定的期限里。吊销是长期的。 16;行政处罚的程序有简易处罚程序(当场执行),普通处罚程序,听证程序,执行程序。 1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用范围: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 1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 19;施工起重机器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式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20;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预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50%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生产矿长在安全员不到位要求生产是否违章

作为一个安全员,不管是不是安全员本身的责任,出了生产事故,肯定是要受处罚的,这也是安全员的杯具,就像某省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省长都要被记过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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